患者家属坐救护车受伤致残向急救中心索赔52万
乘坐救护车前往医院的途中,陪同就医的患者家属因车辆颠簸受伤,患者家属把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 年元旦的清晨,黄阿婆呼叫救护车陪同丈夫就医,途中由于路面不平、车辆颠簸,黄阿婆在急救车内发生碰撞受伤。
黄阿婆说:“当时途径路段正在修路,救护车驾驶员把车开到坑里面去了,把我从座位弹到车顶上,再把我弹下来,然后我就不能动了。”
事故导致黄阿婆胸椎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黄阿婆于是起诉急救中心,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52 万余元,由于救护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一审法院判决由急救中心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急救中心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将赔偿责任比例调整为 50%。
二审法庭上,急救中心认为,救护车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不应当苛求行驶平稳度,黄阿婆没有听从工作人员提醒系好安全带,是导致她受伤的重要原因。
急救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救护车执行任务的关键是救病人,要在比较快速的情况下把患者送到相应的医院,这势必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 不会像一般私家车一样,缓慢平稳地行驶,因此,这对乘坐人是有要求的,乘坐人应当系安全带。
对此,黄阿婆认为,自己上车后应工作人员要求出示随申码,因而没系安全带,而救护车驾驶员没有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安全,没有正确预判路况,这才导致车辆发生剧烈颠簸,急救中心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黄阿婆说,当时救护车驾驶员态度不好,一直发牢骚,作为家属抢救病人时本就着急,无心关注系安全带等其他事情。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使用安全带是最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黄阿婆乘坐机动车时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救护车在执行紧急转运任务时,不应苛求行驶平稳度和关注后座同乘人员的就座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刘佳表示,系安全带是乘客自身的一种法定义务,如果本案中的黄女士系安全带的话,她所受到的伤害是完全可以避免,或者在程度上大幅度减少;对于救护车来说,“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希望”,这是对救护车职责的真实写照,不能苛求救护车驾驶员在执行紧急转运任务的时候,还要时刻顾虑行驶平稳度、持续关注后排同乘人员的就座情况。
一中院综合考虑后认为,急救中心对赔偿比例提出的调整诉求合理,最终改判急救中心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事故 50% 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