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大自然的权利代言?——读《矿王谷的黎明》
人的权利从何而来? 1776年,托马斯·杰斐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继承了约翰·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思想,强调“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然而,《独立宣言》中所赋予的权利是有边界的,这里面的“人人”并非指每一个美国人,而是特指“美国拥有财产且纳税的白人男性”,并不包括无产者、印第安人、奴隶和妇女。
考虑到美国人权利的边界性,我们不禁要问,这种天赋的权利是否包括大自然?换言之,大自然是否有权利?这是一个极为抽象的问题。早在19世纪中后期以自然观察自然著称的浪漫主义者亨利·大卫·梭罗就肯定了大自然的权利。他曾写道:“如果那些虐待儿童的人要被起诉,那么,那些毁坏了大自然的面容的人也应被起诉”([美] 沃尔特·哈丁等:《梭罗作品集》卷10,霍顿·米夫林公出版社,1906年,第51页)。梭罗虽然并没有明确使用“权利”一词,却将对待大自然与对待人类等同起来,赋予大自然同人类平等的地位,扩展了天赋权利的概念,使其涵盖了大自然。
美国公园之父、自然保护主义者约翰·缪尔曾在他的著作中多处倡导大自然的权利。在1867年,他就明确提出大自然拥有权利。他指出,“我们这个自私、自负的物种的同情心是多么地狭隘,我们对于其他创造物的权利是那么地盲目无知”([美]罗德里克·纳什:《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杨进通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第1页)。言下之意,人类应该尊重“其他创造物者的权利。”缪尔在《在上帝的荒野中》一书中进一步倡导大自然拥有与人类相等的权利:“动物、植物因其分有上帝的圣灵不仅有其生存的权利,而且与同样分有上帝圣灵的人类具有平等的权利”([美]约翰·缪尔:《在上帝的荒野中》,毛佳玲译,哈尔滨出版社,2005年,第5页)。
约翰·缪尔
既然大自然是有权利的,那么,谁来为大自然的权利代言?美国环境法专家丹尼尔·P.塞米尔的《矿王谷的黎明:塞拉俱乐部、迪士尼公司与美国环境法的转变》或许可以为回答这个问题提供参照。
一、《矿王谷的黎明》的主要内容
塞尔米是美国洛约拉马利蒙特大学法学院的环境法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和土地使用法领域。《矿王谷的黎明:塞拉俱乐部、迪士尼公司与美国环境法的转变》是他的一部代表作,该书于2022年出版。2024年,该书的中文版由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译名为《矿王谷的黎明: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与美国环境法的转变》(下文简称《矿王谷的黎明》)。在《矿王谷的黎明》一书中,塞尔米从环境法的视角对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的前因后果进行了详细研究,并认为这次案件对美国环境法的变革起到了关键作用。具体来说,《矿王谷的黎明》分为三个部分,共十二章。第一部分由五章组成,作者在探讨矿王谷历史的基础上,主要围绕“矿王谷的滑雪开发项目”先后论述了美国朝野不同利益集团,包括林业局、内政部、农业部、国家公园管理局、迪士尼公司、当地政府、塞拉俱乐部以及滑雪爱好者对矿王谷开发的态度。当美国林业局将矿王谷滑雪场的投标授予迪士尼公司时,塞拉俱乐部根据《行政程序法》起诉政府,要求停止建设。第一部分内容可以看作是全书的引子,主要通过滑雪开发项目引出了塞拉俱乐部的诉讼问题。
《矿王谷的黎明:塞拉俱乐部、迪士尼公司与美国环境法的转变》
第二部分包括五章内容,这部分是全书的核心,塞米尔聚焦于“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详细论述了塞拉俱乐部以迪士尼开发项目规模巨大、规划不周、会破坏山谷美景为由,试图将山谷并入邻近的红杉国家公园,并据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律层面,塞拉俱乐部质疑“林业局是否有权批准开发矿王谷,以及公园管理局是否有权批准修建一条穿过红杉国家公园的道路”(第111页)。在第九巡回法院否认塞拉俱乐部的诉讼资格后,塞拉俱乐部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最终这起案件落脚到塞拉俱乐部的诉讼资格问题上。在这部分内容中,塞尔米从多个角度展开辩论,并通过不断变化的叙事手法,带给读者悬念和拨云见日的阅读体验。
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后,林业局、迪士尼和塞拉俱乐部都相应做出了反应。林业局与迪士尼公司就矿王谷开发项目应采取何种交通方式未达成一致,塞拉俱乐部决定继续起诉,这是文章最后一部分探讨的主要内容。在这一部分中,塞米尔分两章讨论了在塞拉俱乐部的努力下,矿王谷被纳入红杉公园范围的历程,并赋予环保组织等无生命体诉讼资格。
最后,在“结语”部分塞尔米总结了“矿王谷之争”背后的实质意义。塞米尔认为:“矿王谷之争反映了美国人对环境问题的态度和保护环境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从1965年林业局公布矿王谷开发的招标公告到1978年争端结束,美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有所更新、企业和环境组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第243页)。
纵观整本书,法庭案件和立法手段是矿王谷整个故事的重要组成部分。透过详细的叙事,塞米尔在本书中还用大量的笔墨分析了塞拉俱乐部反对滑雪场修建因由的立场转变问题。塞拉俱乐部在反对滑雪场项目这一转变过程中对于大自然地位的认知的变化可以说在美国环境保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塞拉俱乐部在反对矿王谷项目的斗争过程中,提出了一个环境保护运动的根本性伦理问题,即大自然是否具有权利?谁又有权利为大自然代言?
二、塞拉俱乐部——大自然权利的代理人
塞拉俱乐部作为美国历史最为悠久的环保组织之一,自1892年成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一直是大自然权利的捍卫者和守护神。该组织的早期活动在其宗旨“探索、享受太平洋沿岸山区,并使之易于进入”的指导下在保护国家公园和森林,以及开展远足项目和保护荒野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塞拉俱乐部迎来了转型期。随着汽车旅游对荒野的冲击,塞拉俱乐部于1951年舍弃了“使之易于进入”的目标,将其宗旨改为“探索、享受和保护美国内华达山脉等地的风景资源”。这一变更标志着塞拉俱乐部从注重荒野的审美价值转向生态价值的保护。遵循这条原则,加之受20世纪六十年代现代环保运动的影响,塞拉俱乐部从最初的资源保护组织转型为环境保护组织。会员人数从1952年不到7000人增至1964年的25000人(第24页),成功地从一个地区性的组织一跃为全国性的组织,保护目的也从之前对荒野的使用转为保护荒野本身。因此,塞拉俱乐部对矿王谷修建滑雪场的态度从最初的支持转变为反对。1965年,塞拉俱乐部董事会投票表决:“塞拉俱乐部反对林业局在矿王谷进行任何拟议的娱乐开发,并要求林业局在接受任何投标之前,就其对矿王谷的管理举行公开听证会”(第29页)。作为反对开发矿王谷的董事之一,理查德·伦纳德否定了“自然没有歌声,只有人类才能听到它”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倡导大自然拥有自身的权利,认为“大自然不需要人类使用,它不需要造福人类”。他主张保护荒野不应妥协,而应该承担起责任捍卫大自然的权利。此外,迈克·麦克洛斯作为俱乐部的临时董事也反对在矿王谷开发滑雪场。他接受过律师培训,也曾竞选过政治职位,这种双重身份使他认识到政治目标和诉讼之间的协同作用,可以通过诉讼保护矿王谷。在理查德·伦纳德和迈克·麦克洛斯等人的呼吁下塞拉俱乐部作为矿王谷权利的代言人,选择通过对美国林业局的诉讼来捍卫荒野的权利。塞拉俱乐部于1969年6月5日提起了诉讼。
《矿王谷的黎明》围绕矿王谷的开发展开,探讨了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冲突。美国林业部作为吉福特·平肖资源保护主义理念的延续者,倡导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开发自然资源”,主张开发矿王谷;而承袭约翰·缪尔自然保护主义思想衣钵的塞拉俱乐部,则对矿王谷的态度从支持娱乐开发转变为保护自然。最终,塞拉俱乐部通过法律程序作为矿王谷的代理人为其权利进行辩护。虽然塞拉俱乐部败诉,但这场法律斗争导致开发计划的取消,并将矿王谷并入红杉国家公园,使得“矿王谷的黎明”和环境法中“公民诉讼”的黎明“千呼万唤始出来”。
尽管如哥伦比亚法学院气候变化法萨宾中心主任所说的那样“商业决策、政坛流转、环保组织、辩护策略及裁判理论共同塑造了该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是如果没有塞拉俱乐部提起诉讼,矿王谷的命运可能会大不相同。正是塞拉俱乐部的诉讼使得矿王谷被纳入红杉国家公园,也使得最高法院重新界定了“诉讼资格”,将“‘环境损害’作为诉讼资格的基础,明确了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损害’,并允许组织代表受损害的成员提起诉讼”(第243页)。《矿王谷的黎明》可以视为对1972年美国法学家克里斯多佛·D.斯通《树有权利吗?面向自然之物的法定权利》一文的回应,肯定了自然之物的法定权利,并且认为无生命体的环保组织可以作为大自然的代言人。
三、人人都是大自然权利的代理人
《矿王谷的黎明》一书留给世人最值得思考的一点就是明确了无生命的环保组织可以作为自然权利的代言人,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然的权利。正如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所言:“无生命体的声音不应该被忽略……这仅仅意味着,在这些无价的国家资源(如山谷、高山草甸、河流和湖泊)永远消失或改变之前,我们应该倾听这些自然奇迹的受益者发出的声音。如果一个无生命体拥有诉讼资格,就能保证它所代表的所有生命形式都能站在最高法院面前……那些经常到这个地方来、了解其价值和奇迹的人就能够为整个生态说话”(第194页)。
我们不妨沿着塞米尔的思路扩展开来,那么除了法案判决的塞拉俱乐部外,究竟谁才是大自然权利的代言者?
早在希腊罗马时期,一些哲学家就认为存在与人法相对的自然法。他们认为,“人类不是孤立地存在于荒野之中,动物与环境中那些没有生命的构成要素一道,也存在于其中”。(《大自然的权利》,第17页)。作为自然法一部分的动物法,也认为,“大自然传授给所有动物的生存法则;这种法则确实不为人类所独有,而属于所有的动物。”(A.P.德恩特福斯:《自然法:法哲学导论》,哈钦森大学图书馆,1951年,第25页)。由此可见,无论自然法抑或动物法,尽管没有明确指出大自然的权利,但都认识到了大自然与人类是一个整体,人类应当尊重这种存在的秩序。然而,自基督教出现以来,颠覆了这种对大自然权利的认知,认为人类与大自然是二元对立的关系,大自然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人类。
到了近代,人类中心主义和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关系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是也存在一种挑战这种关系,倡导大自然权利的涓涓细流。英国的功利主义哲学家杰罗米·边沁在1789年倡导结束对动物的残酷行为,捍卫动物的权利。他宣称:“这样的时代终将到来,那时,人性将用它的‘披风’为所有能呼吸的动物遮风挡雨”(J.H.保林编:《边沁著作集》卷1,牛津大学出版社,1968年,第562页)。这里的“披风”就是指道德地位和法律保护。1796年,比边沁更为激进的自由主义者约翰·劳伦斯在其《关于马以及人对野兽的道德责任的哲学论文》中把权力赋予动物,并从正义的角度讨论了动物的权利问题。他呼吁:“国家正式承认兽类的权利,并依据这种原则建立一种法律,以保护它们免遭那些明目张胆的、不负责任的残忍行为的伤害。”(E.B.尼乔尔松:《动物的权利:伦理学新论》,第84-85页。)亨利·赛尔特1891年出版了《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认为“维护动物的权利,远不止要求我们同情或公正地对待受虐待的动物受害者……而是为了我们自己……如果我们践踏了那些我们对其恰好拥有司法权的存在伙伴(人或动物)的权利,那犯错误的……就是我们”(亨利·赛尔特:《动物的权利与社会进步》,第104、88页)。赛尔特将动物的权利问题与人类的利益相挂钩,认为保护动物的权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
可见,早期的希腊罗马或者近代的英国倡导大自然权利的哲学家多集中在维护动物权利,对其他生物的权利关注甚少。然而,他们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扩展至人对动物的道德,拓宽了伦理共同体的范围,这也对美国环境伦理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美国,像爱默生、梭罗、缪尔等人都承认大自然的权利。在他们眼中,大自然不仅仅局限于动物,而是包括整个自然界。然而,这些自然保护主义者虽承认自然的权利,但并未对此理论化。直到20世纪40年代,奥尔多·利奥波德将这种权利理论化,创造了“大地伦理”这一概念。他将伦理观念从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扩展到处理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赋予人对土地的责任和义务。利奥波德认为人与土地是一个共同体,每个成员都有它继续生存的权利,或者“至少是在某些方面,它们要有继续存在于一种自然状态中的权利”([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译林出版社,2021年,第234页)。
总体而言,以上学者都承认大自然的权利,并且都是大自然权利的代言人。在具体实践中,这种思想在英国演变为捍卫动物权利的仁慈主义运动,在美国则转化为资源保护运动。然而,这些行动都集中在上层知识分子和环境保护主义者之中,普通民众并未广泛参与。直到20世纪60年代现代环保主义运动的兴起,人们的环境意识才普遍提高,开启了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新时代。
结语
塞米尔在《矿王谷的黎明》中肯定了大自然的权利,并且认为无生命的环保组织可以作为大自然权利的代言者。事实上,大自然权利的真正守护者应该是存在于我们这个星球上的每一个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自然的一部分,与自然同呼吸共命运,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当大自然的存在权利受损时,我们都应当通过自己的力量来保护它。罗德里克·纳什恰如其分地说:“狼、枫树和高山确实不会向人祈求权利。但是,人类是有责任为这个星球上的其它栖息者的权利进行辩护并予以捍卫的道德代理人”([美] 罗德里克·纳什:《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第10页)。只有每个人认识到对大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时,只有每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我们携手共建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世界,共同奔赴人与自然“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新时代!